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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礼仪
作者:谢家骥  发布时间:2013-07-10 17:22:53 打印 字号: | |
  法官除应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职业道德还应遵守司法礼仪的职业道德。在所有职业活动中法官职业是最讲究礼仪的职业活动,这是因为司法礼仪是国家权力参与诉讼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形象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充分展示法官的个人素质,能够让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信赖。

    一、《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二、法官应当尊重当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要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耐心听取尤为重要,除因维护庭审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禁止当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除非当事人不能提供新证据,反复发表自己的意见,已经影响到了庭审效率。法官应言行谨慎,要使用规范、准确的语言文字。不得使用不恰当的言辞,避免随意和倾向性。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遵守,保持法庭庄严。法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洗脸时应将个人的眼角、耳朵、鼻孔清洗干净,穿着应按《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法官应准时出庭,不缺席、不迟到、早退、不应随意走动,进出,更不得抽烟和接听电话。庭审中不得看报或翻看其他案件材料、不停看表、左顾右盼、甚至打瞌睡等。      

    三、约束八小时之外活动:法官从事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司法公正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人民法院公信力产生影响,要注重职业荣誉,不做有损法官身份的事。法官在职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使用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法官应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司法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赌博、酗酒等。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不得担任公司或企业的股东、董事或兼任法律顾问从中获取报酬。法官接接受媒体采访时,应保持谨慎态度,不得信口开河、不得针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不适当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强调各位法官遵守司法礼仪是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是提升案件质量,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需要,是法官自身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需要。
责任编辑: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