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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发出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
作者:市中院 吴林丹  发布时间:2013-11-30 14:42: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中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向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放了(2013)黄中法调字第00001号调查令。代理律师可凭该调查令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当事人帐户资金记录。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均可申请调查令。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帐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证据不得持令调查。对持调查令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实施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调查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更好的服务民商事审判工作,也对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邱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