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黄中法民一x字第xxx号
:
你诉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生效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一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0.00元,其中受理费:0.0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营业部,帐号: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181 205 498 636。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摘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