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须知
一、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当事人起诉的标的额在我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的单一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审判组织及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7天的答辩期和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到庭,知晓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法律后果,仍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进行开庭。
人民法院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由审判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取舍,尽可能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
三、审理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四、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五、异议权和申请再审权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