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人员须知
为维护人民法院正常办公和接待秩序,做到依法有序接待来访人员,特制订如下规定,希来访人员遵照执行。
一、来访人应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按先来后到有序进行接访,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或以其他方法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二、集体来访的应选派代表反映问题,一般不得超过五人。
三、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应属本院职权管辖的范围。
四、来访人应依据事实和证据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诬告、陷害他人。
五、来访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提供书面再审申请书或申诉材料,并附相关新证据材料及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六、来访人要求院领导接待的,可按本院公告的日期予以安排。当日业经院领导接待的,不再重复接待。其他办公时间由接访人员接待。
七、来访人需提供证据材料或联系有关案件诉讼事项的,可由诉讼服务中心与承办庭联系;反映承办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