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立案调解工作细则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5-09-14 16:45:43 打印 字号: | |

立案调解工作细则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调解窗口负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立案调解的受理、办理以及与调解人员、调解组织的对接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立案调解工作包括:

()立案受理前、先行登记后,组织诉前调解;

() 立案后窗口人员的立案调解。

 () 立案受理前、先行登记后,

第三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先行诉前调解:

 ()案件争议事实清楚的民(商)事案件;

 ()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案件;

 ()涉及社会稳定因素,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更为有利的案件;

 ()其他可以先行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

上述案件,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四条 进入诉前调解的,应当先行征求起诉人的意见,起诉人同意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 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窗口人员应于登记后2日内作出《立案调解建议书》,并组织开展诉前调解。

第六条 窗口人员应当对委托诉前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七条 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调解次数一般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7日。

第八条 受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应当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分别向本院随案移交下列材料;

 ()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和《调解信息登记表》;

 ()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调解信息登记表》及当事人提交的《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信息登记表》;.

 ()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第九条 窗口人员收到当事人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以及本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形在3日内分别处理:

 ()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后由立案庭即时结案;

 ()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立案并及时移送立案庭审查,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立案并及时移送立案庭审查,依法作出确认决定书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书。

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依法审理。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同时来院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承诺没有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应当立案并及时移送立案庭审查,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第()项和第十条的规定,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或者人民调解协议,不得包括以物抵债的内容。

法院对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不得出具民事调解书和确认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第十二条 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材料,立案庭应随卷移送业务庭。

第十三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立案时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十四条 诉前调解成功的,受委托的人民陪审员、本院聘请的调解员,由诉讼服务中心统计后报县大调解中心审核,按件给予适当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按本院《关于规范委托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设立案件特邀调解员的试行办法》执行。

 

 

附件:1.委托调解函

2.立案调解建议书

附件1

委 托 调 解 函

(调解人员或者调解组织)

起诉人 与 纠纷一案,拟向我院提起诉讼。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化解矛盾,特委托你处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期限为本委托调解函送达之日起20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本院立案庭后,可以继续调解。延长调解次数一般为一次,延长调解期限不超过7日。现将本案相关诉讼材料移送你处,请在收到后及时对上述案件进行调解。调解终结后3日内,请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分别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随案移交下列材料;

 ()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和《调解信息登记表》;

 ()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调解信息登记表》及当事人提交的《出具民事调解书申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信息登记表》;

 ()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年 月 日

 

附件2

立案调解建议书

尊敬的当事人:

为方便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捷有效地化解与他人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建议您选择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是指案件在立案阶段,由法院主导,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方式多样,可以是法官主持调解,也可以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调解。在调解中,可以邀请各方当事人均信服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调解。其优越性是:

成本低。能在立案阶段调解结案的,只收取50%的诉讼费。当事人在递交诉状后、立案前,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不需要法院出具调解文书的,则不收取诉讼费。

效率高。与开庭审理相比,形式方便灵活,程序简便,达成协议法院即可出具调解书,并可以当场督促履行。

效果好。立案调解解决的纠纷,多数当事人能自动履行调解书上的协议内容,纠纷解决得较彻底,效果稳定,比裁判结案少花费人力、物力和时间。

效力强。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调解文书,具有与裁判同等效力,对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促和谐。通过立案调解,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便民原则,情、理、法相结合,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消除隔阂,控制对立情绪,把纷争解决在初始阶段,达到息诉平怨、增进团结的效果。

 

年 月 日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