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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讼事文化之“息讼契约”文化
作者:郑 刚  发布时间:2019-02-21 10:07:17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徽州讼事活动中,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无论是官司费用的承担还是乡贤里长老人对纠纷调解“和息”,均习惯采用契约形式。种类繁多的讼费契约、息讼合同、状式草稿以及诉讼文书抄白、稿本、刊本等内容十分丰富。这些繁杂的讼事契约当事者的签章画押也独具特色,往往以签字、画图等多种形式存在,广泛应用各种契约文本中。其中脱胎于画押的“花押”,不仅被用在契约协议上,还被文人雅士甚至皇家用来标注带独有特征的文本,从而凸显出徽州讼事文化别具一格的特征。

  清代曹雪芹所作《红楼梦》第五十三回描写“宁国府除夕祭宗祠和荣国府元宵开夜宴”场景时,曾有一个片段这样写道:在宁荣两府除夕祭祖和开办夜宴求得皇宫恩典时,贾珍因问尤氏:“咱们春祭的恩赏可领了不曾?”尤氏道:“今儿我打发蓉儿关去了。”贾珍道:“咱们家虽不等这几两银子使,多少是皇上天恩.早关了来,给那边老太太见过,置了祖宗的供,上领皇上的恩,下则是托祖宗的福.咱们那怕用一万银子供祖宗,到底不如这个又体面,又是沾恩锡福的.除咱们这样一二家之外,那些世袭穷官儿家,若不仗着这银子,拿什么上供过年?真正皇恩浩大,想的周到。”尤氏道:“正是这话。”

  二人正说着,只见人回:“哥儿来了”。贾珍便命叫他进来.只捧了一个小黄布口袋进来.贾珍道:“怎么去了这一日。”贾蓉陪笑回说:“今儿不在礼部关领,又分在光禄寺库上,因又到了光禄寺才领了下来。光禄寺的官儿们都说问父亲好,多日不见,都着实想念.”贾珍笑道:“他们那里是想我.这又到了年下了,不是想我的东西,就是想我的戏酒了。”一面说,一面瞧那黄布口袋,上有印就是;皇恩永锡;四个大字,那一边又有礼部祠祭司的印记,又写着一行小字,道是“宁国公贾演荣国公贾源恩赐永远春祭赏共二分,净折银若干两,某年月日龙禁尉候补侍卫贾蓉当堂领讫,值年寺丞某人”,下面一个朱笔花押。这里的“朱笔花押”一般是契约文书中签字者难以模仿的私记符号。“画了押”说明“花押”是画成的,并非写成。寻根问源,画押源于两汉时期,分为画指和押字。东汉时,押字颇为流行,但主要是官府文书中官吏对文件的一种批法,并不是契约上的押字。“花押”则始于南北朝,又称凤书或花书。北宋前期为减少、消除民间的田宅争讼,朝廷曾制定“标准契约”样文。

  北宋后期,为征收契税,采取了出卖官版契纸措施。官版契纸的使用,进一步促进了契约文化的规范。元明清三代都有官版契纸印卖,官契与民契基本相同,立契人意思表示更加明确。因此,这里的“朱笔花押”除了签约者签字画押功能外,还应具有官印契纸标识功能。所以,《红楼梦》中贾蓉手捧的皇室恩赐远春祭赏银两的小黄布口袋落款处的“某年月日龙禁尉候补侍卫贾蓉当堂领讫,值年寺丞某人”及“朱笔花押”,既具有官印契纸标识功用,又有贾蓉签字画押之用。在《红楼梦》第十二回也说到了王熙凤点兵派将,毒设相思局,整蛊贾瑞经过。迷途不知返的贾瑞,身陷险境突然发觉事情败露,情形不妙意欲转身逃跑时,不料被王熙凤事先安排的贾蔷、贾蓉揪住,说要拉他去见太太。贾瑞听了,魂不附体,无奈之下央求贾蔷:“只说没有见我,明日我重重的谢你。”贾蔷得理不饶人,乘机开出条件:“你若谢我,放你不值什么,只不知你谢我多少?况且口说无凭,写一文契来。”写什么内容,贾蔷早已思量过,“写一个赌钱输了外人账目,借头家银若干两便罢。”贾瑞便“写了五十两,然后画了押,贾蔷收起来”。这里的贾瑞“画押”和上文说的“花押”不同,具体是由关系一方根据协议出具给另一方收执的契约,也就是“单契”。

  《红楼梦》第十四回和第二十三回也都写到了这种“单契”画押片段。第十四回写道:凤姐听了,便收了帖子,命彩明登记。待王兴家的交过牌,得了买办的回押相符,然后方与张材家的去领。第二十三回写道:凤姐又作情央贾琏先支三个月的,叫他写了领字,贾琏批票画了押,登时发了对牌出去。银库上按数发出三个月的供给来,白花花二三百两。文中的“回押相符”“批票画了押”显然具有单契特征,即制式合同文件上签名盖章,签字者在契约文书中留下的不能模仿、具有防伪杜奸作用的私记符号。

  明清时期,徽州契约文书跟其他各地一样,主要有判书、合同、单契三种形式。而在商品流通和经营销售中,“单契”主要使用于绝卖关系商业活动中,也常见于抵押、典当、租赁、借贷等活契关系中。出具契约的一方,往往是债务人,它由“质剂”演变而来。

  由于传统徽州是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宗法关系构成徽州社会关系的现实基础。因此,徽州传统契约关系受到族规家法影响颇深。族人通过订立契约进行关系重组,利益重构。当然,纷繁复杂的契约关系离不开宗族本体关系的牵制。这种宗族关系的维系并不仅仅体现于宗族组织对已然纠纷的处置上,宗族的伦理秩序的维系更重要的是通过公众活动的开展以及祖训、族规、家法的制定和族谱的兴修等仪式和象征行为,将宗法伦理之规范内化于族人观念意识之中。《歙县潭渡黄氏家谱》中规定:“增置产土,彼则出于不得已,我则欲为子孙长久之计,须斟酌价值,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己之心。”

  正是这种徽州宗族族规家法的影响,徽州民间纠纷处理中,经过乡贤里长老人调解达成息诉罢访后,恐“口说无凭”习惯于订立“息诉合同文约”。即当事者双方在第三方协调和见证下,订立息诉契约,形成徽州特有的讼事契约文化现象。

  嘉靖年间,祁门县谢祖昌与族人谢顺为互争山场而提起诉讼告到徽州府,后“二家思得宗族一脈。恐伤和气,自愿托凭亲族李子忠、李载之、谢宗鲁解息,二家各将山义处,日后两家各照今立山契,永远管业,毋许兴端争论”,双方订立合同“一样二纸,各收一纸为照”,息讼了事。

  无独有偶,祁门县十六都的郑月等人,先年将樵潭郑英才公墓前的山场全数卖给郑英才公秩下子孙。由于山场老契与别产相连,当时惟有缴付。后来,郑月之侄郑伯芹从湖广归来,到已卖山场强行堆坟。故而两家讦告到官。

  双方在亲戚倪道贤、汪于祜等劝谕和下,将郑月上祖老契抄謄一份,付郑英才公秩下子孙收藏,以为凭证。抄謄老契,英才公秩下子孙另付银十二两给郑月、郑伯芹等人。为此,郑月等另立“抄缴契”说明抄缴一事,再付郑英才子孙收执。从明清徽州相关文书看,民间契约大多于“三面议定”的场境下订立。契约中有关“中证者”的称谓也不一。如“中人、见人、中见人、同见人、遇见人、凭中、居间”等等。民间契约的中证者既是契约关系成立的必要前提,也是证信契约关系的中立身份者。一般地,在事主之间斡旋说合立契者称为“原中”。其他临时请来参与见证者称为“散中”。这些“中人”在契约订立和息讼中功能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签约之先,凭中说合。如卖主在寻求合适买主时,藉助中人为中介,说合买卖。二是凭中立契。如中人在对出卖地权的勘查、确认、议价、立契、交割等方面发挥协调、证信功能作用。其以“三面议立”之不可或缺的重要介入者参与契约签订的全过程,并在契约中作署押,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是在监督契约实施以及对于当事人双方可能产生的争执与冲突,中人又发挥“凭中验契”、“托中查处”等调解作用。甚至因地权纠纷讦告至县。县主亦“委中以情劝谕”。徽州祁门二十二都村民陈武祯因私砍杉木而在中人王惟恭订立“罚契”如下:

  二十二都陈武祯,原祖手将上七保土名(略)山已卖与金名下讫,内除坟茔在山。今陈砍坟边松杉木有侵金山、金登等,托中理论,自情愿凭中处明,自今以后陈武祯毋得侵占金山、金登等,亦无得侵欺陈坟茔,自定之后,各宜遵守,如违甘罚白银十五两公用,仍依此文为准,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为照。

  天启七年十二月初六日

  立约人 陈武祯

  中见人王惟恭

  徽州民间息讼契约关系的维系离不开乡土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公众场合”、“公众舆论”以及“人情”、“面子”等因素的影响。从明清徽州契约文书中的中人身份看,徽州民间契约中的中人身份并不受地位、等级、地望的约束和影响。而徽州契约以“罚则”形式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罚银。如“自议之后,各不许悔,如悔者甘 罚白银五两公用,仍依此文为准。”二是告族或告官。三是神咒和盟誓。藉助祖先神灵的无形力量制约族人的违约观念。如乾隆二年徽州汪维轃、汪天龙叔侄之间因田土之争讦告至县,其族长、族众不忍坐视并出面调处,叔侄于“县城隍庙对神一一理楚”而化解了彼此纠纷。后县主亦以“准依众议”而了结此案。四是鸣锣罚戏。通过晓谕众人形式,藉助公众力量制约违约行为发生。如乾隆四十六年,祁门三四都汪凌黄胡等姓所立禁约中即有“自今以后一无敢犯,如有犯,出公议罚戏一台,仍依此文为准”之规定。确实,徽州讼事文化中这种以丰富多彩的 “息讼契约”的文化现象成为古徽州稳定社会重要的治理方式,对于当今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来源:黄山中院
责任编辑:钱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