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明清时期徽州“信牌”制度,不仅具有“拘提人犯、催办公事”作用,还有着行政公务申报和处置多样化功能,尤其是为了“节省民财”提升效率,“信牌”往往由当地里长、相邻办理送传,甚至“勾追人犯到官”这种公差也是由当地里老完成,这更加有效促使里老乡里查明事实,化解纠纷,稳定一方。深入研究徽州讼事这种“信牌”制度文化并借鉴运用在乡村自治建设中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末凌濛初编著的《初刻拍案称奇》卷二“姚滴珠避羞惹羞,郑月娥将错就错”一节中曾描写了明万历年间真假“新娘姚滴珠”奇案。徽州府休宁县荪田乡姚家有一如花似玉的女儿姚滴珠,嫁与屯溪潘甲为妻,新婚才二月,婆媳有隙,在新郎潘甲外出谋生时,姚滴珠受不了公婆责骂,赌气回娘家。不料,途经渡口时却被游手好闲、号称“雪里蛆”的光棍汪锡设局,诱骗与休宁县商山商贾吴大朗藏匿姘居,由此引发衙门几度审理真假“姚滴珠”的诉讼奇案。
文中写到潘家公婆寻新过门儿媳不见踪影,着急在村里四处寻找,在渡口听人说大清早看见自家儿媳上筏渡了河,便笃信儿媳不满自己数落回娘家“告状”去了,十分恼怒地赌气道:“不要去接他采他,看他待要怎的?”十几日后,姚家牵挂出嫁的女儿,办了几盒子点心送来潘家却被斥责“悔赖而装出圈套”,并威胁说“少不得当官告来”。姚公姚妈大惊啼哭,怀疑女儿受不了公婆虐待出了意外,忙找来讼师商量告状。公婆家却咬死认定是姚家藏了女儿,也叫人接了儿子潘甲来家告状衙门。
两家告状被官府准状立案后,休宁县李知县提一干人犯到官。当堂审问时,你推我,我推你。知县大怒,先把潘公夹起来。潘公道:“现有人见他过渡的。若是没河身死,须有尸首踪影,明白是他家藏了赖人。”知县道:“说得是。不见了人十多日,若是死了,岂无尸首?毕竟藏着的是。”放了潘公,再把姚公夹起来。姚公道:“人在他家,去了两月多,自不曾归家来。小的若是藏过了,后来就别嫁人,也须有人知道,难道是瞒得过的?”知县想了也是,推测多半是“有人拐的去了,或是躲在亲眷家”。
但知县认为这桩“无头案”全是因为姚家“生得女儿不长进”所致,况且“来踪去迹毕竟是姚家晓得,推不得干净”,便要姚公“跟寻出来,同缉捕人役五日一比较。”继续查找新娘下落,为此继续关押姚公。姚公不见了女儿,“心中已自苦楚,又经如此冤枉,叫天叫地,没个道理。只得帖个寻人招子,许下赏钱,各处搜求”。潘甲不见了妻子,没出气处,逢五逢十便来禀官比较捕人,姚公为此陪打了好些板子。此事惊动整个休宁县,“城郭乡村,无不传为奇谈。大家均为姚公鸣不平,却没个出豁。”
这桩悬案“水落石出”却因浙江衢州的一位跟姚滴珠十分神似的妓女郑月娥被姚家内亲周少溪错认,县衙让潘甲领回发觉为假,由此让县令发现蹊跷,故意“假戏真做”吩咐衙役张贴“告示”,宣称“姚滴珠已经某月某日追寻到官,两家各息词讼,无得再行告扰!”同时,暗自悬重赏,着落应捕十余人四下分缉,终于引出拐骗姚滴珠的汪锡和王婆现形,从而寻得真的姚滴珠告破此案。此案的告破轰动徽州,传为笑谈。有词写道:“一样良家走歧路,又同歧路转良家。面庞怪道能相似,相法看来也不差。”文中写到衙役顺藤摸瓜找到姚滴珠带来县衙时,这样描述:
把滴珠登时捉到公庭。知县看了道:“便是前日这一个”。又飞一签令唤潘甲与妻子同来。那假的也来了,同在县堂,真个一般无二。知县莫辨,因令潘甲自认。潘甲自然明白,与真滴珠各说了些私语,知县唤起来研问明白。真滴珠从头供称被汪锡骗哄情由,说了一遍。知县又问:“曾引人奸骗你不?”滴珠心上有吴大郎,只不说出,但道:“不知姓名。”又叫那假滴珠上来,供称道:“身名郑月娥,自身要报私仇,姚乙要完家讼,因言貌象伊妹,商量做此一事。”知县急拿汪锡,已此在逃了。做个照提,叠成文卷,连人犯解府。
文中的提到的知县的“签令”其实就是官府准状立案后,传集原告、被告及证人到堂接受审讯传讯文书。在古徽州,这种传讯当事人的文书一般称为“正堂票”“正堂牌”“信牌”“信票”等等,而在明《大明律》和清《大清律》中称为“信牌”。
明末清初的史地学家顾炎武在其《日知录》中解释“信”与古代符验之“信”同义。“牌”在唐宋时期属于朝廷传信凭证,至元代取代“帖”专用于传讯人犯、催办公差。“帖”在唐宋时期用于催办公差、拘传人犯,是一种行官文书,包括堂(政事堂、中书门下)帖、使(节度使)帖、州帖、军帖、县帖等各种机构发出的“帖”,既可以发给官司,也可以发给个人。到了宋代和元代,催办公事、拘提犯人也使用“帖文”。一些地方官员禁止皂隶“持帖”下乡扰民,规定县司“勾人”“催徵”都是用“帖”,“勾人”应两名以上,要“同共出头”。同时,帖文付给“户长”,不要派遣差役下乡,目的是为了防止扰民。
早在唐代“牌”便出现,主要用于“发驿遣使”,由门下省发给银牌。到了宋代,以枢密院券代替银牌,后又罢券行牌。此时的“牌”或“券”均具有传达命令、派遣使臣及调拨军马的凭证功能。到了宋真宗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冀州团练石普上请“置传信牌”,出现了“传信木牌”形制,这种“传信木牌”,有帖纸可以书写公事,具有牌券的“文书”功能。宋仁宗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五月,出现“制铜木契、传信牌”形制。金代出现了用作敕遞的“遞牌”,不过,金代“遞牌”、“信牌”和宋代“信牌”一样,均为朝廷传递公文的凭据。
元代开始,“诸管民官以公事欇所部,并用信牌”,元朝还要求使用“公事置立信牌”,以免“毋得似前差人搔扰作弊”。元中统五年,皇帝下圣旨明确京、府、州、县各级政府在“科徵差税、对证词讼”时均要使用“信牌”。
明代继承了元代“管民官”公事亦用“信牌”的传统。《御制大诰续编》规定:地方有“临民公务”需“遣牌下乡”。“信牌”送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方遣皂隷诣所在勾拿”。民至,要仔细询问“不至”缘由,若“为生理而远出”,或“近处急务有妨”,则不加治罪,否则问罪。这里明确了“三呼而不至,方遣皂隷诣所在勾拿”原则。明永乐年间,汝宁知府李兴邦清正廉洁,施政惠民。“廉干威严,不容私谒”,并“洞悉吏弊民艰难”,于是,“凡催办公务,不遣送吏胥,惟发信牌,皆依期完集”,由于“政誉赫然”,卸任时“民皆遮道泣留”,广为传颂。
到了明代,“信牌”制度正式入律,《大明律》之《吏律·公式门》专有“信牌”条律。按照该条律,“信牌”有白牌与纸牌之分。白牌即白木牌,有全白牌、长柄白牌、半长柄白牌、架白牌等,均是各衙门催办公事用的木制“信牌”。
最早载入史书的“信牌”案是明成化八年至九年间,发生在徽州府祁门县的一起山林诉讼案件。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十一月四日,徽州府祁门县拾西都民谢玉澄状告谢道本等人“强砍山木,印阻木植”。十一月十五日,徽州府发出帖文,要求祁门县提讯犯人谢道本、谢道忠等人。按照明代文书制度,府行县文一般使用“帖”。根据徽州府帖文,祁门县于十一月二十二日正式“立案”,发“牌”给该都里老,由其勾追人犯到官。但到了十一月二十五日,祁门县仍没有“解报”,徽州府再次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出“府牌”,要求祁门县十一月二十七日回销。此次发出的是“府牌”,牌文中指出祁门县未迅速将人犯勾追官府,属于“受情故延”,发牌催促“即拘人犯谢道本等各正身到官,星驰差人解府”。
这里的“牌”与“帖”有着明显区别,“牌”要编定字号,必须回销,且有着确定期限,一方面确保时效,一方面容易对证,防止作弊,与作为纯粹下行文书的“帖”相区分。
祁门县收到“府牌”后,于十二月初四再次“立案”,又发牌给该都里长,要求速拘人犯“星火依限赴官”。在立案文书中,祁门县提及“抄蒙本府白牌”,说明徽州府十一月二十五日所发“信牌”系“木牌”且附有文字。十二月初六,拾西都里长谢得延勾追人犯到案,向县衙申文。祁门县再次“立案”发出“批文”(《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要求里长谢得延等将一干人犯解送徽州府:
直隷徽州府祁门县为强占山土、印阻木植等事。承奉本府帖文及蒙白牌,据拾西都民谢玉澄状告前事,除外,今差本役管解后项犯人谢道本等,定限本月初拾日前赴本府告交明白。守奉批回销照,在途毋缓。须至批者。
计开,解犯人肆名:谢道本 玉成 仕端 文俞
右批差里长 谢得延 准此
成化八年十二月初柒日典吏饒立 承
上述批文中,祁门县特别提到奉本府的“帖文”和“白牌”,故遣里长谢得延等押送人犯并限十二月初十到府,“告交明白”,并“批回销照”。
到了明中后期出现纸质“信票”。万历十九年十一月初四,休宁县知县根据十一都二图村民朱进禄状告,发出“信票”,要求负责该图立户攒造事物的书手、算手进行调查“计粮九斗有零,情愿承丁立户当差”,如果没有“影射情弊”,就“准令立户收税”,如果发现“诡寄花分等弊”,则“将票呈交”,再派差“拿纠”。显然,此状告并非讼事而是朱进禄劳役抵税粮的一种纳税公务诉请,出具的也系“催办公务”的纸质“信牌”。
此时期,府县传讯人犯也采用纸质“信牌”。万历三十六年十二月初四歙县县衙为民吴良恺状告土豪朱广大等“侮断占杀事”发出“歙县正堂票”纸质“信牌”。“信牌”中载明:“据告一面前情,准拘互质。票许送到被告邻家,如限赴审。悍顽不服,邻家执票禀缴,改差亦止一人,拘到先责后审。如原告贿邻故陷者,反坐,从重。票到和息者免投,一月不投者,前状注销不行。须至票者。”此张正堂票注明的“差原告”“改差约里”,说明先是差原告传讯被告,后改为差乡约、里长持票传讯被告,这里邻家一般是“乡约、里长”等。如果被告拒绝赴审,邻家向官府禀告覆命,这时官府派差役前来拘提。这种传讯形式主要是“节省民财”,对于一些被告不到案的,则由差原告传唤改为地方里保传唤,仍不到案,才“改差亦止一人,拘到先责后审”。
清代初年继续延用明时期关于“信牌”规定。到了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律》改“信牌”条律从《公式门》移入《职制门》,明确“信牌”功能系“拘提人犯、催办公事”,取消明律中“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的内容。康熙、乾隆年,修改“信牌”条律,明确了道府以上官员使用“信牌”,州县官员则使用“信票”的层级规定。而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分巡道等省级或省级派出机构发出“信牌”一般称为“宪牌”。
乾隆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江南安徽等处提刑按察使为查投充书吏朱铭升“有无公私过犯弊”一事,曾发牌给祁门县,要求查证。祁门县根据监生的禀文,认定朱铭升“违例鑚充”,申文给分巡道。提刑按察使作出“姑念伊主已经首明,从宽免究外,所有前檄取结原文,合并吊销”处理。分巡道再次发出宪牌给祁门县,要求祁门县将“前牌送司注销”。
不过,清时期“信票”也明确规定三段式传讯过程,除派差传讯外,大多将“信票”交由保长等先行传讯,如果当事人拒绝到案,则改派差役拘提到案。
纵观明清时期徽州“信牌”制度文化,可以明显看出,其不仅仅具有“拘提人犯、催办公事”作用,还有着行政公务申报和处置功能。尤其是为了“节省民财”提升效率,“信牌”往往由当地里长、相邻办理送传差事,甚至“勾追人犯到官”这种公差也是由当地里老完成,这更加有效促使里老乡里查明事实,化解纠纷,稳定一方。深入研究徽州讼事这种“信牌”制度文化并借鉴运用在乡村自治建设中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