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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讼事文化之“讼审”文化
作者:郑刚  发布时间:2019-05-28 10:14:05 打印 字号: | |
  • 嘉靖四十二年五月祁门县谢祖昌等息讼合同
  • 黟县古县衙
  • 康熙二十九年七月休宁县投审到单

编者按:

徽州讼事过程繁文缛节,从原告通过讼师代书“告状”开始,到原被告双方书立“甘结”“领状”为止,构成了十分繁杂的“讼审文化”现象。值得考究的是明清时期古徽州,由于山高路远,不少案件立案后县衙往往并不急于派出衙役拘传当事人到堂候审,而是通过当地里老、约保、族长等人调查勘查和调解,使得原被告和解后能通过订立“和(合)息状”而结案。由此,明清时期徽州乡村自治中“合息”“和息”合同司空见惯,形成一种特有的讼事文化。

《水浒传》中的“黑旋风”李逵在人们印象中,是一个手持两劈利斧无惧无畏、冲锋陷阵的草莽英雄,对于这位一味地冲冲杀杀的鲁莽武夫,很难想象他头戴乌纱帽,咬文嚼字地端坐衙门高堂上断案。不过,《水浒传》第七十四回“燕青智扑擎天柱,李逵寿张乔坐衙”章节却描述了“黑旋风”“坐衙”问案的情形。文中这样写道:


却说李逵手持双斧,直到寿张县。当日午衙方散,李逵来到县衙门口,大叫入来:“梁山泊“黑旋风”爹爹在此!”吓得县中人手足都麻木了,动弹不得。原来这寿张县贴著梁山泊最近,若听得“黑旋风”李逵五个字,端的医得小儿夜啼惊哭,今日亲身到来,如何不怕!当时李逵迳去知县椅子上坐了,口中叫道:“著两个出来说话,不来时,便放火。”廊下房内众人商量:“只得著几个出去答应;不然,怎地得他去?”数内两个吏员出来厅上拜了四拜,跪著道:“头领到此,必有指使。”李逵道:“我不来打搅你县里人,因往这里经过,闲耍一遭,请出你知县来,我和他厮见。”


两个去了,出来回话道:“知县相公却才见头领来,开了後门,不知走往那里去了。”李逵不信,自转入後堂房里来寻。“头领看,那头衣衫匣子在那里放著。”李逵扭开锁,取出头,领上展角,将来戴了,把绿袍公服穿上,把角带系了,再寻皂靴,换了麻鞋,拿著槐简,走出厅前,大叫道:“吏典人等都来参见。”众人没奈何,只得上去答应。李逵道:“我这般打扮也好麽?”众人道:“十分相称。”李逵道:“你们令史只候都与我到衙了,便去;若不依我,这县都翻做白地。”众人怕他,只得聚集些公吏人来,擎著牙杖骨朵,打了三通擂鼓,向前声喏。李逵呵呵大笑,又道:“你众人内也著两个来告状。”吏人道:“头领坐在此地,谁敢来告状?”李逵道:“可知人不来告状,你这里自著两个装做告状的来告。我又不伤他,只是取一回笑耍。”


公吏人等商量了一会,只得著两个牢子装做厮打的来告状,县门外百姓都放来看。两个跪在厅前,这个告道:“相公可怜见,他打了小人。”那个告:“他骂了小人,我才打他。”李逵道:“那个是吃打的?”原告道:“小人是吃打的。”又问道:“那个是打了他的?”被告道:“他先骂了,小人是打他来。”李逵道:“这个打了人的是好汉,先放了他去。这个不长进的,怎地吃人打了,与我枷号在衙门前示众。”李逵起身,把绿袍抓扎起,槐简揣在腰里,掣出大斧,直看著枷了那个原告人,号令在县门前,方才大踏步去了,也不脱那衣靴。县门前看的百姓,那里忍得住笑。正在寿张县前走过东,走过西,忽听得一处学堂读书之声,李逵揭起帘子,走将入去,吓得那先生跳窗走了,众学生们哭的哭,叫的叫,跑的跑,躲的躲,李逵大笑。出门来,正撞著穆弘。穆弘叫道:“众人忧得你苦,你却在这里疯!快上山去!”那里由他,拖著便走。李逵只得离了寿张县,迳奔梁山泊来,有诗为证:牧民县令每猖狂,自幼先生教不良。应遣铁牛巡历到,琴堂闹了闹书堂。


不难看出,这“黑旋风”李逵寿张县“坐衙问案”不过是戏弄玩耍一场闹剧而已。不过,《水浒传》电视剧中却对李逵“坐衙问案”一场进行了美化创作。当李逵在永洲同燕青打擂赢的擎天住的胜利,返回梁山途中误走到寿张县街上闲逛时,有这样一个镜头:他见街上字摊上一代笔先生有气无力坐在桌旁,便上前问询,代笔先生见有人问询,以为有生意,便夸海口,说其代笔诉讼无理也可说出理三分。李逵反诘:“既然有此能耐,为何无人请先生代诉?”先生答:“因县令糊涂,什么样的官司也断不清,大家都不愿诉讼,故无人代写诉状”。  


耿直鲁莽的李逵,听罢恼怒道:“坐堂不为民伸冤,要此鸟官何用?”一气之下直闯县衙拳脚生花暴打衙役,揪来县令剥衣羞辱,并坐堂审案,由此连审四起官司,最终误打误撞,审案中偏信了高俅使人冒宋江之名强抢民女奸计,误认宋江、卢俊义强抢民女做压寨夫人,祸害百姓,于是,上了梁山砍了大旗险些丢了性命。

其实,古徽州讼事中,剧中那位代书讼状的讼师现象司空见惯,但“坐衙问案”审讼内容并非“黑旋风”李逵一番闹腾的那么简单。其中“问拟文书”(即判决书)包括供状、看语、议得(引律定罪)、照出(诉讼费用)等繁文缛节内容。整个讼事过程,从原告通过讼师代书“告状”开始,到原被告双方书立“甘结”“领状”为止,构成了十分繁杂的“讼审文化”现象。值得考究的是明清时期古徽州,由于山高路远,不少案件立案后县衙往往并不急于派出衙役拘传当事人到堂候审,而是通过当地里老、约保、族长等人调解,使得原被告和解后能通过订立“和(合)息状”而结案。明《万历三十二年歙县汪士望等告和息状》就是当事双方提出禀请和息,知县同意息讼的文书。


明万历二十三年,歙县十六都二图村民吴宗贵、吴时相为争祖茔坟界相互告状,两家亲邻汪士望、鲍通等人受县衙委托出面协调,查明缘由,划定界限,纷争两家偃旗息鼓,同意调解不再争讼。汪士望等人遂向县衙提出“告和息状”“懇恩准息”,县府同意双方和息,但仍对吴时相、吴宗贵两人仍各罚谷三石用于备赈“以儆效尤”并“立案”追讨“稻谷”。


除了以上亲邻调解提出“告和息状”外,许多纠纷,诉争的双方是通过亲族调解自行合息并订立“合息合同”而定分止争。明嘉靖四十二年五月,祁门县谢祖昌、谢顺为地名“青坞山”地界纠纷告官,后经亲族李子忠、李载之、谢宗鲁调解息诉,双方订立了“合息合同”如下:

    

立合息合同人谢祖昌、谢顺,为青坞山讦告在府。二家思得宗族一脈,恐伤和气,自情愿托凭亲族李子忠、李载之、谢宗鲁解息,二家各将山义处,日后二家各照今立山契,永远管业,毋许具端争论。所有在官一应等项使用,及倘有罪罚,并系二家对半均出,亦不许推捱偏执。如违前议,甘罚银拾两入官公用,仍依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二纸,各收一纸为照。(旁添“在官”二字)


     嘉靖四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立  合同人 谢祖昌(押)

                                            谢   顺(押)

                                中见人 李子忠(押)

合同一样二纸各收一纸为照(半字) 李载之(押)

                                       谢宗鲁(押)


      上述“合息”合同中不难看出,这起山界纠纷是在亲族调解下,划分山界,共立山契,自愿和解不再“兴端争论”并订立“合息合同”,如果违反合同,“甘愿罚银拾两入官公用”。与“歙县汪士望等告和息状”中和息不同的是,后者已经“告官”进入诉讼,虽然经过近邻调处双方和息而息诉罢访,但官府仍要有所“微惩”。说明了在古徽州,虽然徽州人习惯于“凡事要讲三分理”,发生纷争往往通过族长里老或文会精英们评判是非曲直而显得“好讼”,但素有东南邹鲁、理学故里之称的徽州,在乡村宗族治理中,更注重礼仪熏陶和道德教化的乡村自治,倡导睦邻安族、礼让息讼。官府对于告官讼事往往也通过“微惩”制度促进村乡自治,使得徽州人对于动辄告状有着普遍惧官的“恶讼”心理,更愿意通过宗祠族长和里老、约保及文会精英评判调解纠纷。

明清时期,府衙“讼审”一般民刑纠纷同堂共审。所以,“讼审”是衙役将原被告、证人等一干人传讯到案后,“先具报单并原票呈验相同……即刻挂牌,示次日午堂听审”,程序是衙役将人犯(原被告、干证等一行)拘传到案,要“立即告书房,开单送审”,即报单、唤审,还要详问、写口供,引律拟罪等(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词讼·审讼》)。这里的“单”即“投审到单”,指衙役奉县衙“信牌”协助拘拿原被告及干证等人到县,填写投审到单,所有诉讼当事人“俱要齐集,听候唱名,限期赴审”。如果系知县发出信牌(票)则差役无论是否传到当事人都要提出覆命“禀”文,说明情况。知县根据案情重大与否安排审讼,若在禀文上签署“即带讯”就要立即安排讯问。


通常审中,原被告、证人等一干人被传讯县衙后,不需要“即带讯”的,就需要留住在专门的“铺户(歇家)”以备提讯。这些铺户需要书立保状(又称领状),确保原被告、证人等随传随到。在徽州,由于地处山区,交通不便,更多时候县府立案后根据案情往往发出“帖文”或“批文”交由村乡里老、约保、族长或差役调查案情、调解争端,里老、约保、族长等调查完毕后要出具“结状”,说明案件调查或调解情况。明成化年间祁门县十西都里长谢得延奉祁门知县指令对于村民谢玉澄、谢道本告争土名“东山”山土纠纷进行勘查,查明情况后谢得延以申文形式“结状”将结果申送祁门县。明成化年间《祁门县告争东山刷过文卷抄白》中就抄录有谢得延该“结状”申文。


遇有伤害案件,当事人若状词中要求官府“验伤”,官府要传医到堂验伤,医生验伤后也要出具“验伤结状”,说明身体伤害状况。清康熙三十二年八月,休宁县十二都三图村民胡的来县衙状告李姓村民行凶杀父,“禀状”要求知县“迅敕医生相验伤痕,取具保辜”以严惩凶犯。知县传医生徐有生验伤,徐验伤后出具“验伤结状”:“胡之父胡一右额上皮破,右眼微红色。右耳后青紫色,背上皮破,右臂上红色,所结是实”。


审中的“问拟文书”即推官判决书,涉及原被告“供状”和官员“看语”(又称“参语”“审语”“谳语”等)、议得、照出等诸内容。“供状”系原被告书面供词,明代初年“供状”写法是依次写出姓名、年龄、身体情况、住址、身份。接着是供述案情经过、最后是“所供是实”字样。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问拟·释供状》中列出“供状式”----“供状某人,系某府某州县某都某里人民,年若干岁。状供:某年某月某因某事,云云。所供是实。年月日供状人某某(押)”。


“看语”也就是官员的判语,要根据当事人招供来序事,根据律例来断罪。至于称作“看语”还是“审语”要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上司批审案件,最终需要上司裁决,称为“看语”。州县自己审理案件判决,由于“主惟在我”则称为“审语”。

清代中后期,徽州讼审“问拟文书”中“判语”又常称作“堂谕”。大多数诉讼卷宗“供状”中诉讼过程描述比较雷同,这是因为其主要是遵循官员堂谕来写的。审判官员在“看得”“审得”之后,要引律定刑“议得”(引律拟罪)和“照出”(诉讼费用承担)。


《嘉靖四十一年祁门县为谢顺状告谢祖昌盗粟事帖文》中就抄录了此案“审语”“供状”和“议得”及“照出”。嘉靖四十一年祁门县谢顺状告谢祖昌等盗摘山粟六担,而谢祖昌则辩称永乐年间已订立“均业约定”,故“概摘”认为谢顺状告属于“刁健攙诬”。祁门县“审得”认为:谢顺祖“谢能静宣德年买契甚明,又谢祖昌假作永乐年均业约,纸墨俱新,诬捏显然,盗情益著”,遂蒙判批:“……即于谢祖昌名下追粟银一两,给谢顺收领,以杜后争。谢祖昌假契涂抹附卷。”随后作出“议得”、“照出”:


一、议得:谢祖昌所犯,合法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杖捌拾,有大诰,减等,杖柒拾。系民,审稍有力。


二、照出:谢祖昌、谢顺各告纸壹分,照例折银伍钱,各稻贰斗。


官员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还应书立“甘结”,表示遵从判决,不再反悔。书立“甘结”后,涉及罚银、罚谷、经济赔偿或取回相关诉讼证据等,当事人还要书立缴状或领状,缴付银(谷)或领会银(谷)、契约等。

由此看来,从原告递交“讼状”开始,到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书立“甘结”“领状”为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讼审”过程,无论告状、传讯、审问还是判决、结案每一个环节不仅有着固定程序还留下种类繁多的讼事文书,从而形成丰富多彩的“讼审”文化。


(注:文中徽州讼事一些史料均参选自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一书)

来源:黄山中院
责任编辑:钱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