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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讼事文化之“合约”文化
作者:郑 刚  发布时间:2019-07-30 10:32:11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明清时期,徽州地狭人众,围绕土地、山林和祖茔等资源发生的纠纷较多,人们常常通过订立“封禁合约”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当发生犯禁事件,且事态并不严重时,让犯禁者订立“甘服合约”来解决纠纷。当诉讼不可避免时,提起诉讼的当事者又通过订立“诉讼合约”,明确各人在诉讼中的责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习惯通过相邻里老劝谕和调处来寻求和解,订立“息讼合约”息讼止争。由此,内容丰富、种类繁杂的息讼合同、息诉状草稿及其抄白等大量文书出现,形成徽州讼事中特有的“合约”文化现象。


明朝著名的文学家、戏曲家冯梦龙的《警世通言》,以其离奇的故事情节、美妙绝伦艺术感染力和通俗易懂的片段描述称绝于世,被世人传颂,经久不衰。这位出生在苏州府吴县籍长洲,博学多识的通俗文学泰斗,一生留下的作品有2000多万字,尤以“三言”《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最为著称。但他一生仕途坎坷,直到57岁才补为岁贡,58岁就任丹徒县训导,61岁任福建寿宁知县。


按理说,作为花甲老人背井离乡,千里迢迢远赴穷乡僻壤的小县城上任完全可以颐养天年、安身度日了,但冯梦龙却不然,他怀抱“三言”中抒发的理想,绝不碌碌无为,凭着卓越才干,在寿宁知县的四年任期中,留下了“政简刑清、首尚文学、遇民以恩、待士有礼”的美誉,至今仍传颂他公正断案,政简刑清,不留悬案轶事。其中“三望洋断案”“断鸡案”“断牛案”等为当地人所称道。


“断牛案”说的是当地上村下村两牛相斗,一死一伤,两村就赔与不赔发生冲突,两村村民互不相让,群情激昂的村民涌入县衙,对簿公堂。冯梦龙待双方陈述完毕之后,挥毫写下了闻名后世的十六字判词:“两牛相角,一死一伤,伤牛同医,死牛同餐。”至此以后,两村相安无事。


尤为值得当地人推崇的是冯梦龙积极秉持和推行“民从私约”的无讼理念。“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冯梦龙常常深入村乡察隐情于秋毫,访案情于实地,摸索出一套“教化防讼、化事息讼、明察听讼、量情决讼”的有效经验,对轻微犯罪往往“怜贫量断”,通过相邻里老断案调解从轻发落,让其改过;对横行乡里、为非作歹者则“亲往索之”,严惩不贷。在他的竭力主政下,当地街坊邻里息讼宁事,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蔚然成风。


其实,冯梦龙推崇的“民从私约”的合约解纷文化习俗在明清时期的古徽州也十分盛行。民间合约成为古徽州人处理纷争时惯用而有效的方式,在乡村治理中占据着独特位置。徽州地狭人众,围绕土地、山林和祖茔等资源发生的纠纷较多,人们常常通过订立“封禁合约”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当发生犯禁事件,且事态并不严重时,让犯禁者订立“甘服合约”来解决纠纷。当诉讼不可避免时,提起诉讼的当事者又通过订立“诉讼合约”,明确各人在诉讼中的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习惯由相邻里老劝谕和调处寻求和解,订立“息讼合约”息讼止争。即使官府对纠纷作了“县判”,诉讼双方仍在中见人和劝谕老人见证下订立“息讼合约”案结事了。明嘉靖三十年,徽州府受理了谢和与邵明两家家祖因土地租赁和租金给付发生纠纷的一场官司。这场纠纷历经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正统元年(1435年)、成化六年(1470年)以及嘉靖元年(1521年)和嘉靖十七年(1538年),一直到了明嘉靖三十年(155 1年),长达109年,其间,嘉靖十七年两家四次订立租约和合同,但纠纷仍未解决。


明嘉靖三十年(1551年),谢和等与邵明两家再次发生争讼,而且“扛讼不息”,官司一直打到徽州府,徽州府下判,“于明名下追出租银三两六钱给付谢和收领,仍判谢和将前项山地照旧租于明等经管”并且“今蒙取供,将明等问拟罪犯。”可是,谢邵两家并未执行徽州府的府判,而在中见人和劝谕老人的见证下再次订立合约,约定双方仍按照嘉靖十七年租约执行,“其余屋地、山业、木植,俱照原立合同界至亩步管业。二家子孙永为遵守,毋许变异,增减租银争讼。谢家子孙亦不许入山砍竹,生情侵害。二各如违,并听陈告受罪,甘罚白银二十两公用无词。


明徽州学宦程敏政在其《篁墩文集》中这样记载:“夫徽州之讼虽曰繁 ,然争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坟,曰继。”万历《祁门县志》亦记载:“民讼多山木、坟茔、嗣继。”徽州“山木”“坟茔”“嗣继”纠纷,成为明初徽州里长老人调处主要对象,即便是“嗣继”纠纷,也常由宗亲长老按族规家法调停。程敏政还在《篁墩文集》的《序·奉送张公之任徽州府序》中写道:“不过产与墓,继之类耳。夫产者,世业之所守;墓者,先体之所藏,继者家法所倚。” 


田林坟茔地界纠纷居多与古徽州地理环境状况密切相关。古徽州“东有大鄣山之固,西有浙岭之塞,南有江滩之险,北有黄山之陒,即山为城,溪为隍。”山高路远,出行不便,为“节省民财”,不少案件县府并不急于派出衙役拘传当事人到堂候审,常常由当地里老、族长或相邻办理县(府)衙的信牌(票)送传差事,甚至“勾追人犯到官”这种公差也由当地里老完成,有的直接吩咐当地里老、约保、族长等人调查勘察和调解。明中后期,徽州甚至普遍出现民间纠纷“具词投告本都老人”审案现象,里长老人“决断”中,受族亲、村邻关系影响,更习惯以“息讼合约”调解结案。


从息讼合约涉及内容看,围绕田土、山林和祖茔等发生纠纷而私约调处居多,反映出当时徽州乡村矛盾冲突的一个焦点。从保护资源环境措施看,徽州各地表现各异。就封山育林而言,祁门县采用的多为演戏封禁,而休宁县则通常采用杀猪封禁,其目的就是制造封禁声势,做到家喻户晓、杜禁侵害。具体责罚和处理措施上,山林之类以罚银为主。《清同治金氏封禁山场规约》即规定:“本家内外人等,不得人山侵害,如违罚银肆两;长养内人名侵害者,定行倍罚;长养徇私不报者,察出倍罚。


坟地、水口之类的封禁合约惩罚主要是驱逐出祠以及罚戏等方式。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六月,凌务本、康协和堂对水口封禁时就规定:“自后家外人等毋许入洲窃取税州(洲)地,毋许锄种,如违罚戏壹台。”倘若犯禁者恃强不服、冥顽不化,则采取“鸣官处治”的方式来解决。封禁仪式的费用以及发生纠纷特别是诉讼时费用的分担,宗族多采用按丁或门房派分的办法,而山林、鱼塘等多采用在合约事主按股分摊的办法。

 

封禁合约形式上又分为一般封禁和特别封禁。一般封禁合约主要是宗族内部私下签立的联合规约,其效力等同于宗族内部制定的族规家法,对族亲和血缘联系族属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威慑效果。而族内不同支丁主体之间的合约,除了对自身约束之外,主要的还是在于彼此间获利后权利的分享与纷争时义务的分担,效力相对弱化。特殊封禁合约则是为了减少邻里纠纷、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在当地宗族的申请下,官府颁发严禁告示并予以勒令,借此联合宗族强化社会控制。雍正九年(1731年)九月三十日,祁门县府收到康、凌二姓向官府申请加禁,在调查核实之后,于当地颁行《严禁强捕河鱼告示》规定:“倘后遇不法鸭船入境强捕河鱼者,许即立拿赴县,以凭大法究处,各宜凛遵毋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地方官府与徽州宗族联手对乡村社会进行“协调共治”的作用。


现实中,违反封禁合约事件常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合约事主一般会照禁处罚或具情告官。但在犯禁者竭力求情、甘服认罚,尤其是乡亲族亲直接劝谕的情况下,这些纠纷通常采用让犯禁者立下甘服合约的方式来解决。雍正五年三月,祁门王小法与他人夜盗上店大杉木二根,又夜盗东阳熟大杉木二根,被家主发现欲送官究处。王小法自知罪大,“恳中宽容。蒙家主姑念顽蠢无知,令身赔偿木价,照禁罚戏,自愿甘服。今后不敢再犯,倘有如前等情,听自家主鸣官治罪,至死无怨。今恐无凭,立此甘服约存照。


这里,当事者王小法在“甘服合约”中约定自愿原价赔偿并“照禁罚戏”,表明合约事主与犯禁者约定“甘服合约”权利义务的约束关系;此外还为具诉告官提供书面证据,意味再犯禁之时,事主即可以屡屡“盗砍”“盗卖”情由告官。一旦告官诉讼不可避免,徽州族人又常常会采用订立诉讼合约的方式来明确一些具体的参讼事项,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诉讼合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合约人、参讼事由、诉讼出身和经手之人、讼费的分派收取和管理以及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等。这种合约,除了宗族内部的之外,也包括不同个体、群体、宗族之间订立的“诉讼合约”。如康氏宗族对于宗族祖茔地屡屡被侵犯而告官诉讼合约中,对于强制性措施规定:执匿钱文不出者与出身之人徇私肥己者,“立即逐出祠外,永远不得入祠”。这种“同心协力,有财者出财,有力者出力”同族齐心胜诉目的凸显。


最常见普遍的当属“息讼合约”。其实,在诉诸官府之前,族内里老宗亲的调解活动就已经开始了,当双方不得不付诸诉讼之时,私下的调处仍然继续进行,往往在官府的配合下,纠纷最终在里老宗亲等调处下得到圆满化解。

徽州“息讼合约”文化发展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第一、程朱理学诚信和谐理念教化奠定了“息讼合约”文化思想根基。儒风独茂的徽州独有“君子好行礼让,小人自安耕凿,恭俭质直,有先民遗风”的文化传承,注重礼仪诚信道德教化。理学大师程颢、程颐的“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的“诚信为本”理学思想对徽州政治、经济、学术、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徽州宗族“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和谐思想促使宗族为保护族产和族人利益、预防纠纷而订立大量保业合约、同心合约等,也为“息讼合约”提供了借鉴。明正德十五年(1520年)始,祁门县善和里窦山公程新春五大房子孙程错等先后八次立下禁约和保业文约,将各房葬坟以外的山场“尽行归众合业兴养”,并呈县府批照留存,成为法定的“合业兴养”族产。万历二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程错、程锭等所立的保业文约中载明:“此报本追远,子孙世世有同心也”,为窦山公后人涉此纠纷提供息讼依据。(《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载周绍泉、赵亚光《窦山公家议校注》,黄山书社,1993,第90—91页)。


第二、徽州宗族的族规家法为“息讼合约”文化提供了制度支撑。“聚族而居”的徽州宗族遵从程朱理学“礼法不足而渎慢生”的“法度”思想,以徽州族规家法规束管理族人。徽州乡贤许承尧在《歙风俗礼教考》指出,“于以风文公道学之邦,有不为歧路迷惑者,其教泽入人深哉”。为教育族人,许多徽州宗族定期在祠堂宣讲族规家法,将罚则写入农事生产和商贾活动各类契约中,山林“水口”、河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封禁合约”大多引用了当地族规家法,为调处各类纠纷“息讼合约”提供是非判定依据。《茗州吴氏家典》载明:“听族长、房长率弟子以家法从事。”《新安程氏阖族条规》中还规定:“不孝不梯者,众执于祠,切责之,痛责之”。清乾隆十二年,祁门县考祥堂、光启堂、兆瀛堂等族人为土名“沙坡”地种植蓄养杨柳杂木被盗砍事宜订立文约,言明“合三堂人等仗议同心,毋得私伐,照依禁约演戏。”(清乾隆十二年祁门县考祥堂等立议合文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第三、徽州宗族和村居独立封闭性所形成熟人社会关系成为孵化催生徽州“息讼合约”文化重要因素。“息讼合约”文化除了受族规家法规制颇深,还离不开宗族血缘宗亲关系的影响。在“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疏,无不井然有序”的宗亲血脉关系影响下,徽州乡贤里老处理民间纠纷把求和息讼放在首位,调解“和息”后,恐“口说无凭”又通过订立“息诉合约”确保“和息”践诺履行,使“一脉相承”的宗族秩序管理和族人教化得以巩固。明天顺三年祁门县郑德宽与郑思广为祖茔地被侵占发生纠纷,郑思广状告县衙,知县批至族长里老现场勘查,郑氏一族觉得此有违宗族先祖名声,在宗亲、邻里等十六人见证调停下,郑德宽与郑思广订立保护祖坟息讼文约,并言明:“如违,罚花银20两入官公用”。


第四、徽州商帮崛起成为反哺徽州合约文化兴盛动力。明中叶以后,徽商在“敦睦桑梓,声应气求”,结成“合志同才,营道同术”的商帮,订立大量联合协作、经营交易的民间契约文书,大到大宗地产交易、商贸交易,小到借字、认契,“民间执业,全以契据为凭”之风盛行。这不仅为徽州各类合约提供参照,而且通过徽商商帮经济支撑,乡村治理中各类契约文化蓬勃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息讼文约”规范和普及。 

 

在徽州乡村治理逐渐形成依靠“约”和“法”文化习俗的浓厚氛围中,“息讼合约”不仅作为呈报县衙结案依据,而且合约中所增加的“罚责”也成为宗族内教化管束族人、教化民众的“清规戒律”。嘉靖二十六年,祁门侯潭、桃墅、楚溪、柯岭等地村民专门建成护林乡约会,订立《护林议约合同》,鼓励村民栽培种植松杉桐竹等木,严禁滥砍乱伐山林。


正如清乾隆年间,宁远知县汪辉祖在其《佐治药言·息讼》中所言:“词讼之应审者,什无四五。其里邻口角,骨肉参商,细故不过一时竞气,冒昧启讼,否则有不肖之人,从中播弄,果能审理,平情明切,譬晓其人,类能悔悟,皆可随时消释,间有难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同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

  

显而易见,古徽州“合约”文化在强化宗族对乡村社会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其独特的功能成为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和难以取代的法宝,对于构建新时代乡村振兴中“德治、自治、法治”三位一体治理模式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来源:黄山中院
责任编辑:钱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