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明时期徽州讼事的官府断案处置中,合和止息始终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全过程,由此也就促使耆宿、里老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纵观从明初耆宿制开始直到里老制废止,耆老断案审判调和不仅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而且有着明显地域特色,对于乡村振兴中社会治理的乡贤作用发挥有着借鉴价值。
徽州讼史中“耆老”制度发展演变
明清徽州讼事中,“耆老”调处纠纷屡见不鲜。明天顺三年(1459年),祁门县衙收到十四都乡民郑思广的控告状,称祖坟地遭到村邻郑德宽、郑德勋等侵占,要求官府判罚郑德宽等,并退还所抢占的山地。知县收到状告后,批文十四都里老前往勘察处置。里老郑排年、郑比都经过实地勘查和走访,得知双方争执的祖茔山地系两家祖上共有,郑德宽迁居村中后,因祖坟山修葺需要,遂安排人工前往,在修葺中过界占用郑思广山邻地由此酿发纠纷。里老郑排年、郑比都遂召集双方亲戚16人到场分界辨别,并劝和。在亲戚里老劝和见证下,郑德宽、郑德勋等“不愿紊繁”,当场立下“情愿凭中人和亲眷立下保祖合同文约,以息争端”,承诺以里老、亲戚山地勘查划界为据,“如违,罚花银二十两入官公用” 【摘自祁门县《明嘉靖郑氏誊契簿》】。
△祁门县《明嘉靖郑氏誊契簿》
无独有偶,明嘉靖元年(1522年),祁门县十五都又发生一起状告到官府的“山界不清”纠纷案。县衙收到十五都村民郑良控告状,称村邻郑珍、郑佩、郑珠等侵占山场,将其父亲灵柩强行盗葬在自家山场内,要求官府判罚并责令退还山地。知县受理后敕令当地里老实地勘察、了解缘由,处置纠纷。十五都族老郑卷等接到县衙令牌后,翻山越岭到实地查看并向郑良、郑珍邻居调查。经过调查弄清纠纷来龙去脉。原来纠纷山地属于村民郑宏道户山地,几年前,郑珍父亲郑宪新与族家郑良共同买了这块山地,由于购地时两人没有划清地界,从而酿下祸根。族老郑卷请来了两家亲戚等八人劝谕调和,经过说合,郑珍“蒙本堂族老的劝谕,愿意将本家山地与郑良的山地对换,以息争端”。在族老郑卷等八人见证签字下,郑珍、郑良等立下和息合约,约定“对换之后,各宜遵守,如违罚银一百两入官公用” 【摘自祁门县《明嘉靖郑氏誊契簿》】。
△祁门县《明嘉靖郑氏誊契簿》
其实,不仅山界纠纷,许多涉及山林、田地、婚姻、家财继承分割等“民间细故”纠纷调处中,都不难发现徽州“耆老”的作用。
明成化二年(1466年),祁门县知县接到十八都村民叶材状告,称同父异母弟叶荣聚谋家财,强横霸占祖遗资产,要求官府判罚并追回侵占家产。而叶荣也状告叶材“图谋侵吞祖产”,混淆视听“故意诬告”。知县即发帖给十八都老人并亲族陈邦道要求取证调查。陈邦道经过走访调查,弄清纠纷缘由。
祁门县十八都村民叶济宁与结发妻子共生育三子,又娶妾生一子。叶济宁体弱多病,临终前留下遗言,托付族长等人为四名儿子分割家产。不料,突来一场大火,遗言和契约文书伴火灾中付之一炬。围绕家产分割和继承几个同胞兄弟同室操戈,自相争斗。族长几经劝谕毫无效果,叶材、叶荣遂互相控告官府。
陈邦道弄清案件来龙去脉,根据知县帖文敕令,急忙邀请十八都左邻右舍和亲戚,召集双方调解。但双方均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调和无效。上报祁门县知县后,祁门县又下帖给当地“值亭老人”叶文辉,要求其会同“原批老人”陈邦道重新审理此案。叶文辉同陈邦道会审后,叶材、叶荣各执一词,互不谦让,致使调和无效。于是,叶文辉向祁门县衙上报呈文称:“奉本县批词,据本都叶材、叶荣互争前事,依奉前去,会同原批老人并亲族陈邦道等,拘集口被告人审理,各称情词不一,不服审理,难以问断。呈乞行拘亲族叶敬诚等,到官审问,追理便益。”
正当知县为此案纠结一筹莫展时,叶氏宗亲叶敬诚等找到叶文辉,申请保释因诉讼被押审的叶材、叶荣等一行,想通过族长和宗亲在“族内进行调停”。知县闻讯,即又下帖文给叶文辉:行拘间,又据族人叶敬诚等连名告保,“叶材、叶荣等回家和释,完日送官”。据此,参照各告情词互告田产家财等项,姑准保回和议,分办明白,送官完结。
叶材、叶荣两当事人获得保释后,在十八都老人叶文辉、陈邦道和宗亲叶敬诚苦口婆心劝慰下,调停奏效,叶氏兄弟握手言和,重新分割家产并签下合约。知县接到里老叶文辉、陈邦道呈文后向叶材、叶荣等当事人下发帖文,命其遵守。一起闹得沸沸扬扬的遗产纠纷终于偃旗息鼓【《祁门叶材等互争财产帖文》,《契约文书》卷一】。
△歙县十八都遗址
像这样官府通过当地“耆老”反复审理并调和纠纷现象,在明时期的徽州司空见惯,这与明时期官府倡导禁讼合和思想密切相关。明成化十年(1474年),祁门县十四都王忠、李仕庸山林纠纷中双方互告官府,县衙敕令老人及两图排年、里老踏勘,确定边界了结纠纷。明正德五年(1510年),祁门县三四都汪值兄弟重复买卖山地被状告引发诉讼,当地老人谢悦会同里老,到实地勘查,最终,汪值承认错误,并与原告和解。
明万历年间,徽州绩溪县知县陈嘉策审案的“谳语”便留下如下的“心得”:“勾摄则量道里之远近,投文即日听审,审讫就时发落。愿和者听,情轻者免纸免供,或不法当惩者,量情究拟。惟期两造两愿,各得其平止矣。”【《知县陈嘉策为申明里甲禁约以甦小民事》】。陈嘉策认为考虑当事人劳顿之苦,投诉官府当日应即听审,审结理应下判。无论诉讼何阶段,只要当事人提出和解,就应应允。案件下判时,情节轻微的当“免纸免供”,依法要课以惩罚的应酌情“究拟”,无论审前判后,只要当事人愿意调和的,判官都应撤销诉讼,“各得其平止矣”。由此看来,明时期徽州讼事的官府断案处置中,和合止息始终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全过程,由此也就促使耆宿、里老发挥定分止争作用。
其实,从明初耆宿制开始直到里老制废止,耆老断案审判和调和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
徽州讼史中“耆老”制度渊源
早在战国时期,社会治理由分封制向集权制转变中,各诸侯国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开始在乡村设置“三老”制度。所谓“三老”是古掌管教化的乡官。战国魏有“三老”,秦置乡“三老”,汉增置县“三老”,东汉以后又有郡“三老”,并间置国“三老”。“三老”不仅负责教化,而且在乡里查证调停民事纠纷,但其主要职责是收缴税赋。西汉建立后,汉高祖刘邦正式将“三老”制度纳入国家政务体系,以此负责对乡村事务的管理。《汉书·高帝纪上》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这里的“三老”虽源于吏属乡级“乡三老”,但实行“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中,推举德高望重的“耆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到了唐宋时期,乡村基层治理有所变化,唐朝使用的是“里正制”,宋朝采取的是“乡都制”,但均是利用乡村有威望、有经验的老年人来辅助知县治理乡政,“耆老”成为官府基层社会治理权力空间的补充。
两晋至唐末、南宋时期,两晋的“永嘉之乱”、唐代的“安史之乱”与黄巢起义、两宋“靖康之乱”,造成中原名门望族躲避战乱迁徙徽州,不仅促进徽州农耕经济的发展,而且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宗族社会。为了巩固宗族地位,稳定社会,徽州宗族往往通过名望权威的儒士良绅和富贾发挥基层乡村治理作用。弘治《徽州府志》卷九《人物三·孝友·宋》记载了婺源县王德聪勤劳建业,有良田四百顷,遵循儒家学说,“造楼阁,储经典,谕子孙,被里人称为长者”,传其“里有辩讼者,得其一言则平”。宋仁宗赐其“孝友信义之家”匾额,知县称其为“匹夫而化乡人者,吾于汪君、王君见之”。
到了南宋,徽州盛行程朱理学,儒生、举人、进士则成为基层乡村治理有生力量。尤其是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在解纷止争中发挥着特殊作用,这跟以血缘宗亲为纽带的徽州宗族密切相关。在宗亲血脉关系影响下,“耆老”对民间纠纷处理,往往习惯倚靠宗族内里长、乡贤、宗亲和宗族首领等“众议”力量共同调停纠纷、维护宗族稳定和伦理秩序,而官府对乡村民众的管理更离不开徽州宗族“耆老”作用的倚靠。
南宋初期婺源人李缯早期修四书之学,第中进士,常常协调乡里,治理家务“亲戚故旧,或以缓急,往往为之排难解纷”【 程洵《尊德性斋小集》】。
△程洵《尊德性斋小集》
△程洵《尊德性斋小集》
元代初期,由于战乱,平暴止乱、安抚乡民则成为耆老一项重要职能。徽州宗族一些德高望重的乡绅、族长、耆老等通过赈恤、劝农、乡村防匪防盗、处理纠纷维持“宗族乡党”秩序。这些乡间名望人士成为了辅佐官府维系徽州乡村基层社会治理领导阶层,除了教化督励子弟、调处各类民间“细故”纠纷外,还担负着劝农、征集税赋、组织进行水利兴修的职责。
徽州“耆老”们这些繁杂的职能作用往往又通过当时的社制来实现。元时期的徽州跟大江南北一样改变了南宋时期乡村治理的保甲制,广泛推行都社制。南宋时,按照《宋会要辑稿》记载:徽州乡村治理采取的是“诸村疃五家相比为一小保,选保内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保为一大保,通选保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通选保内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余及三保者亦置大保长一人,及五大保者置都保正一人。若不及,即小保附大保,大保附都保。”这种以治安维稳为主要职责的都保组织职能均是局限在一乡建制范围内,有其地域局限。元至元七年(1270年),元世祖忽必烈颁行“劝农条画”(即“社规”)进行乡村管理,规定每五十户为一“社”,遴选一名“年高通晓农事”者为社长,担当指导督励农耕及义仓营运等劝农工作并对善行者表彰和恶性者告诫【《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农桑·立社》,《劝农立社事理》】,并还兼任预防盗匪叛乱职能。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朝廷又颁布“至元新格”,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喻解,免使妨废农务烦紊官司”,至此,社长被赋予调处民间纠纷职权。
元统三年(1335年),祁门县十三都二保乡民洪社客在自家山场巡视中发现邻村四都潘富二采伐杉木并将采伐杉木印上铁号标记归自己所有。洪社客认为潘富二盗伐自家墓林即扣下杉木报官处置,由此酿成纠纷。十三都二保社长接到状告后召集当地耆老赶赴山场实地勘察,查明潘富二砍伐的属于自空地的山林树,在社长和“耆老”调和下,洪社客在见证人谢仁官见证下立下退还误占树木字据:“今二家凭社长、众人入地内看视,即系控地内砍斫木植,不系坟地畔砍斫。今随即退还宝字铁号,付与潘富二评事,自用人工搬移前去,本家不在阻当。今恐人心无信,立此退号文书为用者”。
元大德年间(1297年—1307年),徽州路总管郝思义将大司农司编撰《农桑辑要》“颁之社长,俾专劝课”,直至元末,徽州各都里村乡的社长不仅指导和劝农、教化而且还负责调处民间纠纷,兼任防范盗匪扰民的社会治安职能。甚至社与社间纠纷也由社长出面协调。如果村社出现了盗贼、妖妄等影响治安的不良现象,社长不能及时禁止,要负有连坐责任。《至元新格》规定“诸假托灵异妄造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社长每季须一诫谕,使民如恐,毋陷刑宪。”“如有失觉察,致有人户违犯者,验轻重将社长责罚。”
由此可见,元时期都社制度中,“耆老”调处纠纷职能发挥均要通过村社中里正、主首、社长,有的“耆老”本身便是社长。伴随着社制的普遍实施,社长职能由单纯的督劝农桑向多元发展,乡村救济、社会风化、平息纠纷甚至催科赋税都要由社长参与。《元典章》载:“社长近年多以差科干扰,今后催督办集,自有里正、主首,使专劝农,官司妨废者从肃政廉访司纠弹。”
明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徽州各乡村开始推行里甲制,明洪武五年(1372年)二月,在全国里社建造“申明亭”和“旌善亭”教化整饰乡风。明洪武八年(1375年),各地设社学和里社坛、乡厉坛,进一步进行乡村教化和宗族管理。至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正月,由十户里长和百户甲首户构成的里甲制逐渐推广,之后,各村乡申明亭、旌善亭、社学、里社、乡厉坛以里为单位推广设置。
明洪武十年(1377年)后期,“初令天下郡县,选民间年高有德行者”开始设“耆宿”制负责乡里教化和纠纷处理,每里一名的耆宿从当地老人中选出,负责接受地方官政务和民情方面的谘问,与地方官一起向朝廷推荐人才,向京师上奏地方官员贤仁善恶,在明断“俾质正里中是非”中进行里内教化和纠纷处理。即使耆宿制废止后,这些“耆老”“耆民”阶层依然存在。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耆宿”制因“蠹食乡里,民反被其害”而被废止,直至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老人被委以户婚、田地、祖茔等纠纷处理职责使得里老制开始广泛施行。
虽然徽州“耆宿”调处纠纷从设置到废止不过十年间,但其在乡村影响深入人心。以至于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十九年(1386年)颁行的《御制大诰》中仍有允许“耆宿、老人”等上奏京师揭发地方官员贪腐行为规定。明洪武十九年正月,自序的何广《律解辨疑》的“禁革主保里长”条目中仍有“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的规定。直到明洪武三十年(1382年)完成的《大明律》还沿袭了这一规定。《大明律·户律》规定:“合设耆老,须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答四十。”
从耆宿制到里老制变化的标志是赋予老人“随朝观政”权力,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共有1916名耆民被州县录用为官,同时还“召天下老人至京随朝。因命择其可用者,赍钞往各处,同所在老人,籴谷为备”。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太祖教谕户部“朕常捐内帑之资,付天下耆民籴粟以储之”,这里,实际赋予耆老负责预备仓的运营权利。
此外,里甲制下老人除了上述职权外,还担负着特殊职能。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第二次攒造黄册所定的《攒造黄册格式》中规定,老人对官吏、里甲攒造黄册时不法行为可以“上奏京师”。里老对于逃犯、逃亡士兵或无路引可疑人、私盐犯人等可逮捕押至兵部。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明太祖下旨规定“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着业,互相觉察”,赋予了老人监管甲内人户行踪、担负当地治安和维持秩序的职责。在洪武年制定的《新官到任仪注》“参见礼”规定中,“坊、乡老人”在明朝身份等级处于衙役、里长、胥吏之上仅次于生员。
明时期老人制是在推行里甲制后,经过耆施行宿制的明洪武十年末后,在明洪武二十年代逐渐形成的。真正赋予里老制司法权根本标志的是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四月,因无能、贪婪官吏欺压残害百姓致使向京师越诉的诉讼连年不断,朝廷为严厉禁止越诉,命地方官府选出公道正派老人授予《教民榜》,委任处理乡村户婚、田宅、斗殴等纠纷,并由老人会同里甲进行裁决。直至明洪武三十一年三月《教民榜》颁布施行,在律令上使里老制最终确立。
《教民榜文》由序文和四十一条构成。以老人和里长、甲首处理里内纠纷相关条目为主,还包括了以老人为主进行教化和治安维持、劝农、水利等内容。条目中还规定有一般乡村统治政策。
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黄册制度的衰落,里甲制已逐渐衰落,里老人为首的乡里秩序崩解,里老裁决调处机制逐渐废弛。县衙不再严格执行《教民榜文》,官司受理后,县衙也不直接命差役下乡,而是将帖文下发老人、里长,由其负责勘验、调查、拘唤、调处等。到了明末,对于民间“细故”类纠纷,徽州各知县己经直接命官差下乡,老人、里长对于纠纷的实际解决不再发挥什么作用。到清康熙年间,两江总督和安徽府屡次禁革里排,里长老人自主裁决和协助县衙办案“寿终正寝”,终成为历史。徽州乡里呈现出权威多中心化的趋势,乡约、保甲、宗族、文会、绅董等填充了里老人留下的空间。刘汝骥《陶璧公犊》卷十二《官咸书集成》中载道:休邑绅董受理词讼“有调处之责,无裁判之权”,“都董之权仅查腹事实,而张弛损益,自有县主;愿认与否,自在两造”,黟邑“凡两造争执事件,官有判断之权,绅士但任调和之责。”
△茗洲吴氏家典
明时期“里老制”功能和特点
一是利用祖宗和里甲力量及时处理乡民纠纷,稳定徽州宗族社会秩序。
里老裁决一般在类似司法审判场所“申明亭”里进行,“凡老人里甲剖决民讼,许于各里申明亭议决”。裁决形式系《教民榜文》创制一种独特“群裁”制度:“本里老人,遇有难决事务,或子弟亲戚有犯相干,须令东西南北四邻里分,或三里五里众老人里甲剖决。如此,则有见识多者,是非自然明白”(《教民榜文》第五条)。理讼时严格按照坐次顺序:“其坐次,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论齿序坐,如里长年长于老人者,坐于老人之上”( 同上第三条)。可见,明初民间纠纷理讼讲究秩序规制,并依靠乡村里老和甲首等合力。
《教民榜文》还赋予里老“用竹簏、荆条量情决打”处罚权,但不允许将乡民拘禁或投狱“晨则令问,晚则放回”(同上第十三条)。至于裁决效力,《教民榜文》规定了不允当事人上告,官府也不能直接受理。“民间词讼已经老人里甲处置停当,其顽民不服,展转高官,捏词诬陷者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其官吏人等,不察所以,一概受理,因而贪赃作弊者,一体罪之”(同上第十二条)。同时,里老裁决后,“其刁顽之徒,事不干己,生事诉告,搅扰有司官吏,生事罗织,劝科贿赂者,俱治以罪”(同上第十一条)。
为了维护里老理讼裁决效力,《教民榜文》还从官吏乡民两个方面作出对里甲老人理讼司法保障。一是“老人里甲剖决词讼,本以便益官府。其不才官吏敢有生事罗织者,罪之”(同上第六条)。二是乡里“顽民”因被老人责罚,“怀挟私恨”而将老人“排捏妄告”则“顽民治以重罪”(同上第二十条)。《教民榜文》还对参与理讼里甲老人规定了严格法律责任。里老人不能决断理讼致使讼民赴官陈告的,“里老人亦各杖断六十”,徇情作弊、颠倒是非、不能公正断案的,“以出入人罪论”,里老人不行正事、倚法为奸的,“挟持里甲,把持官府,不当本等差役,违者,家迁化外”。理讼中,里老人不合众议、搅扰坏事的,“许众老人拿赴京来”。里老人犯罪的,“许众老人里甲公同会议,审察所犯真实,轻者就便剖决,再不许与众老人同列理讼。若有所犯重者,亦须会审明白,具由送所在有司,解送京来”(同上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根据上述律令赋予司法权力,里老依法调处纠纷,维护乡村秩序。婺源县《甲道张氏宗谱》卷三七《历代谱记》记载:婺源县张宗喧“国初举耆老,令上京师,背大诰,公称旨,受御敕而归。听断务秉公直,乡评信服”,休宁县叶高原,“国举耆老,处事公平,两相输服,有无后言”(《歙县西溪南吴氏先茔志》,唐始祖光公(垄塘山)条)。
在调处民间纠纷,协助官府定分止争方面,徽州里老充分利用了宗族里甲联调联处关系,在官府敕令委托调处纠纷中,发挥着劝谕说和作用。在协助地方官府投鸣乡族纠纷中,耆老能够与县府形成联动机制,对于帖文要求勘查调处纠纷,能在明确是非曲直基础上,召集宗亲和近邻共同说和劝谕盟约息讼。
△岩镇古街
二是监督官吏,保护乡民不受官吏欺凌。《大明律》规定:“所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团局造册、利敛害民,或将各处写到如式无差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人指实,连册绑缚,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对于一些偶发案入狱官吏,老人也据实禀报减轻处罚。洪武十七年,休宁知县周德成二度入狱,被带至京师,县众多耆老感其勤政爱民联名向朝廷递交免罪书,最终得以赦免(《新安文献志》卷九三《寓公·休宁知县周德成墓志铭》)。
三是劝督农业生产,维护地方民风淳善。明时期,朱元璋令户部在各乡设置“木铎老人”,各村设置一面大鼓,每逢农忙时节,“老人”必须击打大鼓督促农户及时完成农业生产,而对于那些懒惰的农家,“老人”必须给予处罚。
除了劝督农业生产外,“老人”还要完成一项强化乡民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即每月六次持铎在乡间巡回,宣讲朱元璋的“六谕”,以此对乡民进行教化,劝民为善,提倡相亲相爱的淳朴民风,稳定地方治安。
洪武年间,绩溪知县蔡美“城南有田千余亩,旱则无获。美召耆老相视水源,于上三里之乳溪口筑坝凿渠,引水灌田,遂得常稔”。徽州里老不仅劝农督农,而且身先士卒地帮农成为表率。由此可知,明时期,徽州“耆老”乡村治理不仅不仅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而且有着明显地域特色,对于乡村振兴中社会治理的乡贤作用发挥有着借鉴价值。
△岩镇文峰古塔和点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