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一男子滥伐林木获刑
  发布时间:2023-08-25 15:42: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门县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洪某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补植复绿恢复生态造林一亩,以补植阔叶树如枫香、檫木、木荷等树种为主;涉案杉树变卖款人民币九千六百八十五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9月,洪某木向祁门县祁山镇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了一份采伐蓄积为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雇佣其子洪某政采伐,并告知采伐范围。9月底,洪某政按照洪某木所指范围,先后砍伐了地名为“横路下”洪某煌户林权证范围内的杉树以及与洪某勇户有纠纷的地名为“庄前山”山场内的杉树。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测,“横路下”洪某煌户被采伐的杉树23株,折立木蓄积为7.721立方米,与洪某勇户有纠纷的“庄前山”山场被采伐杉树68株,折立木蓄积为32.426立方米,扣除蓄积3立方米和百分之十的采伐误差0.3立方米,超限额采伐林木蓄积29.126立方米。采伐的杉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依法变卖计人民币9685元。

另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评估,洪某木滥伐林木所造成的被采伐林木生态价值共计1072元。据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洪某木赔偿补植复绿生态费用1072元或补植造林一亩,以补植阔叶树如枫香、檫木、木荷等树种为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数量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洪某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洪某木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来源:祁门县法院
责任编辑:钱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