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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4 11:44:23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发展进步和国家的伟大复兴。长期以来,屯溪区法院坚持严谨细致地对待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现选取审理的关于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宣传,以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公众更好的理解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精神实质,推动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提高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并更好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共同携手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一

生父拒付抚养费 法官全力促调解

——汪某某诉汪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汪某与叶某系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汪某某由叶某抚养,因孩子学业紧张,叶某辞去工作在学校周边租房陪读,无固定收入,靠以前积蓄生活。王某近两年就欠付抚养费,叶某多次催讨,汪某以无力支付明确拒绝。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联系汪某,通过电话或当面向汪某解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父母监护责任的相关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汪某同意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在庭后承诺按期支付今后的抚养费。

【典型意义】

抚养费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基本物质保障,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尤为重要,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他们的生活、教育受到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承办法官坚持从情感修复、权益保护方面出发,让当事人了解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后果,自愿补齐拖欠的抚养费,并作出按期支付今后抚养费的承诺。

案例二

电梯“咬伤”儿童手指 超市疏于安管赔偿

——周某某诉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某未满三岁幼童随家人到某超市公司经营的超市门店购物,购物完成后幼童的奶奶抱着孩子走出了超市。后该幼童独自一人进入超市,从自动扶梯的出口上了扶梯。此时扶梯旁有超市公司的理货员和保洁员,但未予以劝阻。该幼童登上自动扶梯后摔倒,手指被电梯夹伤,其他顾客发现后前去查看情况,超市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先后赶到,扶起幼童。不久,其父进入超市,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环指末节缺损,3日后出院,产生医疗费4841.84元。后经鉴定,幼童因本次受伤需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放任孩子独自行走,疏于看护,直至其受伤后才匆忙赶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幼童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幼童独自进入超市后,处于超市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但其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幼童独自乘坐电梯,致使其手指被电梯夹伤,超市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后法院判定该超市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害的案件。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场所内的安全隐患、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广大家长也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幼童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义务而存在过错,故本案被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学生训练受伤 培训机构担责

——王某诉黄山市某培训机构、陈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未满8岁)报名参加了黄山市某公司的体能培训,课时为152节,培训费11088元,学生家长在课程培训时不能进入培训教室。2022年,王某在该公司上课时,在跑步过程中被另一名培训学生(未满8岁)从后超越时撞到,造成左肘部骨折。后经鉴定,王某伤情被评定为伤残十级、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培训机构系有偿培训,碰撞双方的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培训期间学生家长不能入内,培训老师应制定合理培训方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做好预案,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选择,但由于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广大家长应选择正规校外培训机构,并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从业人员的资质有所了解,确保孩子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

案例四

吴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亲属关系猥亵年幼儿童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利用家中无成年人之际,对来其家中玩耍的亲戚子女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具有犯罪前科,且涉案被害人年纪较小,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书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在公诉机关未予调整情况下,依法认定吴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作为被害人的长辈,却利用被害人年幼及照顾被害人的便利条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致使被害人纯真童年蒙上阴影,严重伤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应依法严惩。通过案件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畸轻,依法书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上调一年刑期进行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

戴某某、巴某某盗窃罪案

——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获刑

【基本案情】

2023年年初,被告人戴某某(作案时17岁)、巴某某(作案时16岁)在省内多地流窜盗窃手机及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面对误入歧途的两位未成年人被告人,承办法官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彰显司法温度。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扶帮教,使得被告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引导案件未成年被告人走上正道,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本案亦警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明辨是非、遵纪守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切实做到与法同行,护“未”成长。


 
来源:屯溪区法院
责任编辑:钱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