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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4 12:01:30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打击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黄山区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放在心上、落到实处,深入探索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新路径。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凝集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黄山区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抵押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与为保护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相冲突时应坚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某银行诉小明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大明系小明之父,2020年大明与银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大明发放购车贷款,大明以购买的车辆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大明驾驶上述车辆坠入水库致其死亡和车辆损毁。经法院判决,大明父母及小明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截至2022年10月,大明尚欠一部分借款本金、利息未偿还。为此,银行特提起诉讼要求大明父母及其儿子支付大明欠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中,承办法官经审理调查发现,小明作为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缺乏劳动能力,大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监护人,收入微薄,小明现依靠政府部门发放孤儿补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缺乏抚养来源。因此,应当为小明保留必要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同时,根据已查明事实,除案涉车辆保险金外,无证据证明大明尚有其他遗产已被实际继承或者可供继承。综上所述,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考虑,案涉保险金(遗产)尚不足以为小明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故对银行的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抵押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与为保护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相冲突时,谁应更优先获得保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小明依靠政府部门发放孤儿补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其基本生活已成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审理该类案件应该综合实际情况,立足养老育幼原则,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成长费用。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除了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应注意法理情的融合。  



案例二

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父母履行

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

——小帅诉大帅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小帅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帅抚养权归母亲所有。2016年其父母口头约定:自2017年起,由大帅每月支付其生活费。2017年至2021年大帅尚有生活费未支付小帅。小帅遂将大帅诉至法院,请求大帅支付未付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综合查明的事实,结合物价上涨和其母抚养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小帅的各项费用增加等因素,参照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持了小帅的诉讼请求。为督促大帅尽快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弥补破损的亲子关系,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大帅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关心交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通过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助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教育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

首份《人身保护令》拆除暴力庇护所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几名居民发现小军被家暴,便带其前往派出所报案。2022年10月因小军未正常上学,派出所与社区工作人员入户发现小军再次被家暴,时隔半个月小军仍未上学。于是辖区妇女联合会代小军向本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得到保护,妇女联合会向本院申请给予小军人身保护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小军已遭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和存在遭受进一步侵害的紧迫危险,因小军自身原因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而由妇女联合会代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小军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家暴绝对不是“家务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不是家暴的庇护所,黄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人身保护令》的方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摆明了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提高了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案例四

离婚抚养权归属应当尊重

年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意愿

——大俊与大美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大俊与大美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双方缺少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且大美常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淡漠。2023年,大美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本院审理查明,二人婚内育有一名年满八周岁的婚生子。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确认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为继,但因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承办人表示要倾听孩子内心的意见。承办法官于开庭后到小朋友就读学校,在老师陪同下征询了小朋友的意见,小朋友表示母亲常年在外务工,其一直跟随父亲和祖母生活,如果父母离婚,希望随同父亲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大美与大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抚养权归大俊所有。

典型意义

在涉及抚养权问题中应积极听取未成年真实意愿,虽为未成年,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然拥有能够自主判断、表达意志的能力。作为离婚案件中直接利害关系人,与父母相处的感受其本身最为了解,给未成年人一个表达真实意愿的机会,做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判断。



案例五

多次催讨均未果,法官尽心促调解

——小杰诉大杰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大杰与大莉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大莉直接抚养,由于小杰在北京生活并接受教育,故双方协商约定大杰每月支付抚养费。大杰支付了数月的抚养费用后,便暂停支付抚养费用。大莉多次催讨后未果。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及面谈的形式多次与大杰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环境及生活条件,以及向大杰普及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大杰听取了法院的劝解以及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后承诺按月支付并愿意补齐拖欠的抚养费。

典型意义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直接抚养一方来说,在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情感的基础上,另一方也需要适当地分担物质方面的压力。本案中的承办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案例六

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呵护儿童身心健康

——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在其家中,利用其继父的身份,多次对与其共同居住的继女被害人实施猥亵,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遭到了严重的迫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猥亵儿童案例,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对被害人有监管的义务,属于对被告人负有照护责任的人员,其利用被害人年幼和在同一个家庭生活的作案条件对被害人实施侵犯,使幼儿纯洁的心灵蒙上了阴影,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了严重危害。法院对此,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守护儿童成长、呵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坚决态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了一道法律防线。



案例七

远离家庭虐待,守护健康成长

——儿童虐待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害人被其亲生父亲接来共同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面部、身体,多次使用工具进行殴打,手段极其恶劣。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来源:黄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钱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