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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4-09-29 14:52:55 打印 字号: | |

吴某与黄山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助力企业规范化经营,“一揽子”化解公司多起纠纷


【基本案情】

吴某系黄山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为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和财务情况,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吴某于2023年底向公司寄送了《查阅函》,明确要求公司提供从公司成立起至今全部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但公司一直未予以提供,吴某遂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同时吴某认为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询复制资料需缴付合理费用、股东每次查阅的资料不得超过两个会计年度、每次查阅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等内容限制了股东知情权和表决权,因此又提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要求撤销上述条款。双方矛盾冲突严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声誉。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该案中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要求了解公司实际经营发展和财务情况,符合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且吴某已经依法履行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限制和实质性剥夺了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相抵触,且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查询相关材料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从减轻公司诉累,实现一案事了、多案化解的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官释法说理下,双方缓和了情绪,进行面对面交谈。同时,法官向该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引导公司通过自治的方式对章程进行合法化修改,公司欣然接受法院意见,召开股东会,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向法院反馈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形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协议。而吴某另案起诉的要求撤销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案件也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法院从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促进辖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出发,“面对面”“背靠背”为当事人分析利弊,从情、理、法的角度为涉企案件算好“法律账”、“经济账”和“名誉账”,力争以最低的诉讼成本促成涉企纠纷实质化解,达到了“一案调,多案解”的良好效果,有效减轻了企业诉累。同时针对公司章程中的违法内容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精准高效化解股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法治“获得感”,真正让企业感受到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成效。


 
来源:黄山中院
责任编辑:钱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