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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五)(六)
  发布时间:2024-09-30 15:02:31 打印 字号: | |

汪某诉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口前移,矛盾纠纷前端化解

【基本案情】


蔡某原本在武汉从事水泥制品生意,后到黄山市徽州区开设工厂。2022年6月,汪某因项目施工所需,从蔡某的水泥制品工厂购买共计2600元的水泥涵管。但货物送到后,汪某未如期交付货款,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后,蔡某将汪某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受理案件后,为有效化解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调解过程中耐心释法明理,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与诚信经营的重要意义,快速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某当场拿到货款。

【典型意义】

自2020年以来,徽州区法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将涉及蔡某水泥制品工厂的22起涉企涉民纠纷及时化解在诉前,既为企业纾困又解决了民生难题,促使“两难”变成“双赢”,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提升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银行与某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祁门县法院判决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及拖欠利息、罚息等;被告张某、汪某在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银行有权以被告张某、汪某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4月20日,某银行向祁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执行过程中,祁门县法院发现该案涉抵押房产已被黑龙江省绥芬市人民法院查封,但绥芬市法院自首次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查封财产的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未对该抵押房产进行处置。祁门县法院遂向首封法院绥芬市法院发送商请移送执行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载明在移送执行函中,函后附有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封法院绥芬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查封财产移送祁门县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取得该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后,祁门县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拍卖价款于2023年10月至12月打入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账户中。拍卖成交款不能足额偿还被执行人的借款,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某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汪某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2024年1月4日,祁门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本案执行过程中,首封法院未在查封之日起60日内处置财产,也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某银行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债权。祁门县法院作为优先债权人所在地,通过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取得了案涉被抵押财产的处置权,提高了涉企财产处置效率,以实际行动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助力执行财产加速变现,让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快速兑现,以更优执行质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来源:黄山中院
责任编辑:钱秀平